2005年8月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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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出租屋内受伤房东具有附随义务
陈忠仪 梁军

  案情回放
    老周家有楼房1幢,西南侧有小屋3间,另外老周又在楼房东南侧建造了几间简易房屋用于出租。小王林今年8岁,随父母从江西来上海,2003年12月起,一家三口借住于老周家的出租房内。同时,老周在西侧小屋东墙外放置了水泥板1块。该水泥板斜靠在小屋东墙外已有数年。
    2004年3月27日,小王林独自一人在院子里玩耍时,用手拉动了这块水泥板,水泥板翻下后压住了小王林的双腿,造成其右腿骨折。小王林的父亲即将孩子送医院治疗,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在小王林被压伤后,老周曾给付小王林的父母500元,但不愿承担其他责任。
    于是,小王林的父母将房东老周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老周则认为,根据水泥板的重量和斜度,要使水泥板翻下,需要较大力气。小王林是自己玩耍过头才导致被压伤,与自己无关,应该由小王林的父母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
    
    法官说法
    在本案的审理中,争议焦点是老周作为房东是否该为小王林的受伤承担责任,如果有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老周在法庭上的辩论似乎很有道理,根据水泥板的重量和斜度,要使水泥板翻下,需要较大力气。小王林是自己玩耍过头才导致被压伤,与自己根本无关,应该由小王林的父母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但实际上老周在与小王林的父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还伴随着一个附随义务的产生。所谓附随义务是针对合同主义务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到饭店就餐,饭店为顾客提供可口卫生的饭菜,这就是义务,而为顾客提供一种安全卫生舒适的环境就成为附随义务。宾馆住宿,提供住宿是宾馆的主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是附随义务。同样,老周在为小王林家提供出租屋的同时也有保护房客人身安全的义务。现在老周将水泥板斜靠在墙上,并没有对之妥善管理,特别是在其房客中有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导致该水泥板给小王林带来安全隐患,所以老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